<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成功诉前调解一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 简介 年5月,原告张某和被告周某在本院刘隔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周某、周某某均由被告周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自行承担,原告张某于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人民币元。本院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某以被告周某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为由,于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女周某某的抚养权。 调解过程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找原、被告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并不尖锐,有调和的可能。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诉争抚养权的婚生女周某某已年满8周岁,依法应充分考虑婚生女周某某的个人意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着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承办法官耐心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初步同意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即先让婚生女周某某跟随原告方先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让婚生女周某某做出选择。庭后,原告家人便将小女孩接回家生活。 十多天后,承办法官接到被告父母的电话,被告父母告知承办法官小女孩周某某因放学无人接送独自乘坐校车回家,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前往原、被告的家里和周某某所就读的小学实地探访相关情况。在与学校校长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亲切询问了小女孩个人的真实想法,小女孩向承办法官明确表达了还是想和奶奶一起生活的意愿,因为可以和哥哥在一起,其非常开心。 承办法官在摸清孩子的内心真实想法后,分别前往原、被告家中去了解双方家庭的生活环境,并将孩子的想法告知了原、被告的家人,让双方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处理问题。 最终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意小孩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撤回了起诉。 此案成功调解,使孩子有了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减少了父母因婚姻的破裂对其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了家庭和谐的氛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寄语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来源:李玉明 原标题:《抚养权变更起纠纷法庭调解促和谐》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anchuanzx.com/hcsxx/133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