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阻止白癜风复发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523/5397092.html注意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 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 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通知明确提出多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快来一起了解下 ? // 具体管理措施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落实“三到场”要求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建新要拆旧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一户多宅”分类处置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严控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①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②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③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此项管理措施 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保护农民权益 希望农民们都能过上好生活! 来源:农业农村部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anchuanzx.com/hcsxw/71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