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村食品专项抽检任务,年8月1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销售的“川味兰花豆”(生产日期为-08-02、生产厂家为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抽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报告内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单(NO:)。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核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川味兰花豆”时,索取并保存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川味兰花豆”共计50袋,进货价为2.4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其中被抽检5袋。截至年9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川味兰花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显著位置公示了上述不合格产品信息公示及启动召回程序,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川味兰花豆”时,索取并保存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现场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年11月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该店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知不够,能够索取并保存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但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查验不严。 整改情况:1.确保每一家供货商都要签供货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向每一个供货商索票,索证。供货清单明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3.收货员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查验制度。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anchuanzx.com/hcsly/112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