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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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告,公布了对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原庭长胡敬中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参与案件审理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分水法庭原庭长胡敬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汉川市和孝南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均被免职,另有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安局系统的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引发案情的主要人物胡敬中,本是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因涉嫌犯罪,年4月被刑事拘留。但是,现实中很多事情的发展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我们猜到了事情的开头,却没有猜到事情的结尾。胡敬中被宣布刑事拘留的同一天,却又同时获准取保候审。刚被刑事拘留,怎么立马就取保候审放出来了呢?这一波神操作,对那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的确有些让人眼花缭乱。当地群众认为这是官官相护。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刑事拘留的同一天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但从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定程序来说,从提出书面申请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到完成审批执行取保候审程序,还是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的,因此,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批准期限,最长是七个工作日。被拘留的同一天就获准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还是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最起码审批机关要对申请人的案情,进行取保候审风险评价后才能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身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的胡敬中此前到底涉嫌何种犯罪,其具体案情目前不得而知,所以,对他的取保候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好妄加置评。不过,我们现在假定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在被刑事拘留的同一天就获准取保候审,这究竟是一种正常的办案效率,还是因为其法官身份,走了法律之外的捷径呢?我甚至怀疑,胡敬中当时履行的拘留与取保候审两份法律文件,都是在他的庭长办公室里同时完成的。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在释法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限制自由的法律措施,并未改变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不影响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处理。也就是说,胡敬中自年4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胡敬中的身份已经不是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的庭长了,而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事件之所以荒谬,是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胡敬中,竟然能够一如继往地穿着法袍,堂而皇之地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手拿法槌,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而且,时间长达两年,参与的案件有近百起。

涉嫌违法被刑事拘留的法官,在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参与审判活动,行使法律审判职权?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胡敬中是在被刑事拘留后办理的取保候审,毫无疑问他是货真价实的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法官的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很显然,胡敬中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参与审判活动,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官法》的违法行为。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和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应该是一个最守法的地方,法官也应该是最懂法、最敬畏法律的群体。汉川市人民法院竟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任由一名涉嫌犯罪并被刑拘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继续以法官的身份在神圣的法庭上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真乃前所未闻的天下奇闻。人们常说,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污染水源,那么,让一个犯罪嫌疑人充当案件的审判者,这岂不是对法律、对水源的彻底破坏?这种法官做出的司法判决,其公平、正义必然大打折扣。

从我国司法体系的架构来说,基层法庭作为上级法院的派出机构,既是连接人民法院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身处社会矛盾前沿的尖兵。基层法庭虽然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但由于位置偏远,远离上级法院,相对来说制度约束力的传导也会减弱,由此导致管理松懈。胡敬中明知自己属于带罪之身,不适宜担任审判工作,却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以法官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判,这是对公众和诉讼当事人的公然欺骗。

问题的产生,既是胡敬中本人丧失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也是上级法院怠于管理,纵容的结果。试想,两年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胡敬中的违法行为,不可能一无所知。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虽然都是小型经济纠纷、邻里矛盾、离婚和交通事故赔偿之类的简易民事诉讼,但无论官司大小,公平正义的价值是相同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狠抓司法队伍的建设,坚决扫除一切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机关形象的违法乱纪行为。

纯洁法官队伍,才是保障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本文由“汤计典频”工作坊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图文编辑:李丹)如果喜欢,请点亮再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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