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离不开消费。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工商局、市消委公布了我市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依次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以供消费者在今后消费过程中借鉴。 案例1 电动车无故自燃殃及住宅 年1月26日凌晨,安陆张先生家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殃及一楼墙面和厨房。发生火灾后,张先生当即与电动车经销商讨要说法,但经销商以不能确定起火原因为由一再推拖。接诉后,安陆消委工作人员及时调查取证,并多次与张先生、经销商、厂家三方协商,最终,厂家赔偿张先生损毁的同型号电动车一台和因火灾引起的相关损失共计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2 “惹事”烟花致伤残 年3月5日元宵节,消费者刘先生在孝感市惠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代售点购买了元烟花爆竹。当晚,燃放烟花时,因烟花引线过短引燃时间太快,刘先生来不及躲避,面部被炸伤致左眼粉碎性坏死,在医院进行了左眼球摘除。3月8日,刘先生向孝感市消委开发区分会投诉。经辖区工商所和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刘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1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3 新买摩托车竟是假冒组装车 年3月19日,王女士在孝昌县新苑西街号“金城劲驰”摩托车专卖店购买一辆售价元的东毅牌摩托车,但上牌照时,却意外得知这是一辆假冒的组装车,车的合格证都是伪造的。王女士立马赶到摩托车店,想要讨回公道。结果一言不合,和该店铺老板发生争执。 接到投诉后,孝昌县消委工作人员立即会同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的产品生产商发协查函。经工商、消委工作人员调解,摩托车店老板向消费者王女士赔礼道歉,并退回购摩托车款,另赔偿王女士现金元。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销售伪劣摩托车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合理,予以支持。 案例4 购房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 年3月24日,消费者余某、但某等12人购买了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明珠花园(现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该房屋面积为.88平方米,单价为元,年3月,消费者在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后发现商品房的实际面积比《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小了6.14平方米。随后,消费者多次找到该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款项,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大悟工商局消委组织调查调解,最终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额退还消费者套房屋差额面积款,共计万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屋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案例5 “美容针”变成了“毁容针” 年7月至年3月,消费者邓女士在孝感市城站路百佳宏业商城2栋A单元4楼“缘临SPA至尊会所”一直使用暨大微科产品,通过微针注射辅以面膜对其面部进行美容。之后,邓女士出现面部发红、出豆等不适症状,经医学检查为溢脂性皮炎和酒糟鼻,并停止美容使用医学治疗,一直未愈。接到投诉后,市消委城区分会组织工作人员走访调解。最终,该会所退还并赔偿邓女士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例6 交了购房定金房产商却反悔 年4月18日,张先生在云梦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看中一栋二间二层的房子,缴纳元的购房定金后,签订了订购合同。可4月26日,张先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购房款时,却被售楼部告知所订购的房子由于手续不全不能出售,只能退还购房定金。气愤之下,张先生投诉到云梦县消委。经了解,该房地产公司售楼部是因此间房定价太低,且近期又有卖家出价更高,才以订购房手续不全为由拒绝销售。最终,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并明确了交房时间,自调解起1个星期之内办理购房手续交房,如违约,该公司愿双倍退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7 说好的会员卡生日8折呢? 年5月13日,消费者李某来到孝感城区消委投诉称,其在杰之行专卖店办理了会员卡,注明生日当天可享受任意商品8折优惠,但自己去消费时商家却不履行承诺。 随后,城区消委联合工商执法人员对位于文化路2号的该门店进行了检查,店面醒目位置印有“会员专享、生日折扣-生日当天享受8折优惠”等宣传内容。最终,经调解,商家对顾客履行了享受相关会员待遇的承诺。同时,城区工商分局责令该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该商家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却不让消费者享受相关会员待遇,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案例8 购买沙发送上门时有瑕疵 年8月4日,云梦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5月份,他在云梦某家具城购买一套沙发价值多元。6月1日,家具城将沙发送上门时,李先生发现沙发左下角有一个洞。想着搬来搬去很麻烦,李先生当时同意卖方派人维修就好。可几天后,沙发就出现凹陷和沙发皮褶皱。其后,李先生向卖方反映要求更换,但卖方只同意维修。最终,经云梦县消委调解,李先生承担元运费,到家具城任选了一款同等价值的沙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9 预付卡消费遭遇“卡壳” 年9月12日,因孝感城区乾坤大道某美容店做店庆活动,消费者张女士办理元的美发套餐,又办理4张98元美容卡(当时店家并未说明此卡本人不得使用,只能送给亲友),共计消费元。9月15日,张女土在该店拿着98元的卡消费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张女士要求退卡,店家又以种种理由扣款。于是,张女士投诉到市开发区消委。经调解,该店同意张女士本人使用4张98元的卡,免费洗发一次,并向张女士赔礼道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10 旅行社取消行程致旅游泡汤 年9月22日,家住汉川城区的孙先生一家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9月30日赴桂林五日旅游的国内旅游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费用元。9月29日,孙先生接到该旅行社业务经理电话,通知其旅游行程因无法落实返程火车票而被迫取消,造成孙先生及家人的国庆旅游计划落空。经市消委调解,该旅行社最终退还孙先生全额旅游费用,并赔偿元的10%违约金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赞赏 长按中科医院曝光北京白癜风医院哪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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