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昌吉州安监局通报了年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安全隐患管理和培训类违法等十大类别,十家违法单位和两名个人受到处罚,一人被行政拘留。一起来看看这些企业为何被罚、被曝光吧!

一、安全隐患管理和培训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云山钢结构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使用储存危化品(丙炔、乙炔、油漆、氧气等)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2、特殊工种无证焊接切割作业;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如实填写、作假;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第27条第1款、第25条第4款、第21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昌吉州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8月17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支队对吉木萨尔县昌隆玻璃、振兴玻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中介评价机构在给上述两家公司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三台酒业吉玻玻璃制品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表(5-2)建构物及常规防护评价单元第9项等部分内容不符合实际。经查明,该中介评价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疏漏。

处罚:以上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州安监局决定对该中介评价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事故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3月9日,新疆汉川华亿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验收,擅自进行硅粉破碎加工生产,导致生产过程中收尘箱发生硅粉燃爆,造成厂房、生产设备造成不同程度损失。

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规定,阜康市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8月16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复产验收,要求复工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年8月17日昌吉州安监局、吉木萨尔县安监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审查同意正在进行剥离作业,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小颗粒压球厂旁焊接作业现场氧气、乙炔瓶随意摆放,安全间距不足;2、排土场西侧排洪沟堵塞。

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4.4.9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7.19条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违法事实:阜康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中泰国信提供场地(于年5月17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乌鲁木齐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通过罐车拉运危化品硝酸分装后外销,该公司在阜康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阜康市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8月18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煤气发生站8名煤气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杨某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上岗作业。

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45条第2项,昌吉州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杨某及该企业负责人何某各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擅自启封安监封条类违法

违法事实:玛纳斯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玛纳斯县腾昊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经玛纳斯县安监局同意启封封条的情况下,擅自将封条撕毁,并开始运转设备生产。

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八、隐患整改不合格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6月1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人员与专家对吉木萨尔县昇基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有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行为。

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4月11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州神惠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应急预案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的行为。

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类违法

违法事实:年3月7日奇台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无安全管理机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生产车间粉尘浓度进行检测,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

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奇台县安监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朱小鹏、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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